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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翰潮慈善基金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7-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翰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控制事件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翰潮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突发的自然灾害、事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有利于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效率。

第四条 科学决策原则。科学决策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根本保证,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科学决策,科学组织,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次生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以人为本和高效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对人生命安全的重视;快速高效处置,直接关系事件处置的成功率,减少对社会负面影响。

第六条 资源共享原则。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为减少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真正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必须加强资源共享。

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条 理事会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理进行统一指挥,控制事件蔓延和扩大。

(二)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

第八条 理事长/秘书长为突发事件处置的第一响应人,主要职责:

(一)在接到事件发生部门的报告后,第一时间迅速向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给有关单位。

(二)根据事件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

(四)负责及时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部门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的事件情况,依其事件性质,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和驻区消防、交警、公安、街道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应急处理。事件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应急处理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三)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四)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件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机构协助事件援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件的报告部门和报告时间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人员;

(二)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部门和人员;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临阵逃脱或擅离职守的人员;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部指挥的人员;

(五)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事件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件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十八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十九 本制度自理事会20247 9日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秘书长监督实施。

二十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